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之行使彈劾、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八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六人,稽察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副主管為正主管之代理人,為了提升副主管管理能力,因此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邀請佳威企管主管培訓講師教授副主管才能訓練課程。
主管才能培訓講師說明組織存在效益是什麼?組織關係相處準則說明、如何以他人可接受的方式教授組織溝通、組織關係溝通技巧應用、承上啟下之溝通管理、跨部門橫向溝通技巧、組織衝突管理處置及組織衝突預防,模擬演練與學員經驗交流提出問題改善對策建議,都能成為一位優秀的好主管。 |